【案情簡介】
高某從事弱電工程、照明設備供銷及安裝等相關業務,但是入行多年,都是以個人名義招攬業務,提供服務,并沒有注冊法人或者個體工商戶。2017年起,高某應翟某要求,為翟某位于南京和淮安等城市的亮化照明工程提供商品和服務。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供需、安裝等事宜均是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進行。項目結束后,雙方在2020年8月12日進行了欠款對賬,確認截至該日,翟某共欠高某合同款項共計23.5萬元,翟某承諾分三期支付: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8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8萬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7.5萬元。對賬單僅確定了欠款總額,未列明各類項目,無法區分商品金額和服務金額。對賬后,翟某僅支付1.6萬元,剩余21.9萬元未付。高某催討未果,訴至法院。
【調解過程】
經過初步閱卷,調解員認為本案法律關系相對清晰。雙方在對賬的過程中,已經進行了欠款總額的確認,甚至約定了明確的還款方案。調解員初步認定,本案對欠款金額,雙方應當不存在爭議。
經過溝通確認,高某的主要訴請為:1、翟某一次性支付欠款共計21.9萬元;2、翟某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起訴之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
調解員在與翟某溝通的過程中,翟某對本案就事實方面沒有異議,表示自己對賬后,也在2021年2月12日和同年5月5日分別支付了6000元和10000元,后期沒有還錢,實在是因為沒有支付能力,自己確實無賴賬打算,否則也不會盡可能能付一點就付一點的。翟某表示,既然高某訴至法院,自己也沒有辦法,希望可以在付款期限及分期問題上與高某繼續協商。
通過與翟某的溝通,調解員基本確定本案調解的重點,就是達成切實可行、雙方均接受的分期付款方案。不過接下來,讓調解員始料未及的事情發生了。對于翟某的說辭和態度,高某不以為然,甚至有些憤怒。高某表示,本案的款項,早就應當結清,之前就是過于相信翟某的說辭,才會同意指定分期付款方案,一拖再拖,直至今日。而且,他也不再相信翟某的誠意。高某說在起訴之前,自己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催要欠款,但到最后,翟某根本不予理會,甚至開始不接電話、不回信息,這種處事方式實在讓人失望。
面對高某不斷的抱怨,即使是如此清晰的案件,調解員也有了一絲退縮的念頭。但想到本案確實有調解的可能性,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均沒有明顯惡意。調解員認為越是此種情況,越要通過說服、疏導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緩解矛盾于無形。
傾聽了高某的“宣泄”后,調解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首先,引導高某回想其與翟某全部的合作,是否之前的合同款,翟某多是如期付款,沒有拖欠。高某冷靜下來,表示確實是這樣。這時,調解員明顯感覺到高某的情緒緩和了下來,言辭也變得柔軟,他還主動對調解員說,其實自己也很清楚對方真是沒有錢,有錢肯定會付給自己。調解員趁熱打鐵,隨即說道,確實,近年來新冠疫情對各行各業都有很大的影響,翟某必然也不例外。而且,確實有許多人對這種款項,就是打算一賴到底的,畢竟你們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如果翟某與您進行明確的結算,您在后期訴訟的過程中,也會承擔相對較大的舉證責任。這也說明翟某確實是有心還錢,無意賴賬的。其后,高某表示愿意與翟某協商重新制定具體的分期還款方案。
而后,調解員在與翟某溝通過程中了解到,翟某目前沒有較大的存款,但是每月尚有一定的穩定收入??紤]到這種情況,建議高某將還款期限制定的長一些,也給翟某“修生養息”的時間,不要竭澤而漁。高某表示同意,愿意再給予翟某一次機會,并放棄利息的主張。但高某表示若翟某再次食言,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翟某也表示同意,一再保證不會違約,有信心如期履行新的分期付款方案。于是雙方另外約定,如有一期不付,高某須另行支付違約金15000元。
2022年4月29日,雙方對調解方案確認一致,翟某結欠高某合同款共計21.9萬元,分24期支付。協議簽訂后,雙方握手言和。
【調解結果】
一、雙方確認翟某結欠高某合同款219000元,上述款項支付方式為:分24期支付,即自2022年5月起至2023年3月,每月2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3年4月20日前支付54500元;自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每月2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4年4月20日前支付54500元;
二、如果翟某未如期足額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義務,則所有款項視為立即到期,并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5000元,且高某有權就翟某所有未付款項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一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上述款項履行完畢后,雙方就本案再無糾葛。
【案例點評】
人民調解制度是被譽為法治的“東方經驗”,是現代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共法律服務的重要內容,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為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也有人說,人民調解員是不穿法袍的 “布衣法官”,既是調解活動的主持者,也是調解順利進行的關鍵所在。這是對調解工作最大的肯定和激勵。
本案盡管從法律關系上來看,似乎沒有什么爭議,但是這并不代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矛盾。本案如果沒有通過人民調解達成一致意見,那么接下來極有可能需要通過法院審理、判決,確定高某的債權,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對高某來說,只是一紙勝訴判決和被拉入失信被執行人的翟某;對翟某來說,也只是一紙敗訴判決和“老懶”的稱號,給工作生活帶來負面的影響,對履行債務毫無幫助,社會的矛盾依然沒有被緩解,破碎的法律關系也沒有被修復。但通過人民調解,達成了合理可行的付款方案,對雙方當事人來說,均是善莫大焉。
每成功調解一起糾紛,就贏得一次民心。入情、入理、合法的調解,不僅有助于對緩和當事人的矛盾和對立情緒,促成問題的解決,也有助于恢復雙方之間的和睦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百姓安居樂業。這就是人民調解員的使命和光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