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園市監處罰〔2025〕00166號
當事人:呂水林
住址:蘇州市姑蘇區中駿天薈*棟****室
身份證號碼:32092219********40
2025年2月26日,我局接投訴舉報,其稱當事人向其銷售的名為宮城峽的威士忌(以下簡稱“宮城峽”),產自日本核輻射地區,涉嫌違法。經初步核查,當事人確向投訴舉報人售出上述宮城峽,該食品未見中文標簽。2025年4月2日,經審批,我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作為個人,在未經登記、未取得食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于2019年起在蘇州工業園區星海街加城花園23棟109室經營酒吧,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和自制飲品,經營面積為49平方米,經營收入無法核算。過程中,當事人通過朋友贈送獲得宮城峽1瓶,受贈時當事人未查驗其標簽情況,未發現其無中文標簽的情況,后當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向投訴舉報人售出上述宮城峽,收取貨款800元。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查驗所購進食品的供貨者資質,未落實進貨查驗義務。
根據案件調查結果,本局現已查明呂水林(身份證號:32092219********40)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食品,可查實的貨值金額800元,違法所得800元;二、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資質材料;三、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四、未經備案從事小餐飲活動。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
2.投訴舉報材料;
3.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
4.當事人獲贈宮城峽的聊天記錄、售出宮城峽的收款記錄、在蘇州工業園區星海街加城花園23棟109室的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
本局于2025年6月9日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蘇園市監罰告〔2025〕1600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一、當事人經營場所固定、經營面積不足60平方米,經營條件簡單,符合《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中關于小餐飲的定義。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關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使用規范漢字標注生產者名稱、原產國國名等信息,以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在未作任何查驗工作的情況下對外銷售預包裝食品,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造成了無中文標簽的威士忌流入市場。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8“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4.1.6.3“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的要求,違反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第十一條“小餐飲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陳述違法事實,涉案食品數量較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罰款2000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應先按要求辦理登記。當事人雖自述因客觀原因未能辦理登記,但其在明確知曉上述規定的情況,仍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處罰,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該違法行為。因該行為的違法所得無法核算,本局不再另行沒收。
三、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對外提供餐飲服務,但未依法取得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未經備案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中第九條“小餐飲應當在就餐區醒目位置懸掛小餐飲信息公示卡、公示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從事網絡經營的,應當在網站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的規定,依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中第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決定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四、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既無落實進貨查驗工作的意識,實際也未開展相關查驗工作,無法保證其采購的食品的來源可追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采購預包裝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資質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第十條第四項“小餐飲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四)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記錄或者留存相關信息,保證食品來源可追溯”的規定,依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中第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決定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小餐飲管理的決定》中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00元;
2.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法定節假日順延)將罰沒款繳到蘇州工業園區中國建設銀行全轄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吳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6月1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