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園市監處罰〔2025〕00160號
當事人:羅輝
身份證件號碼:******************
住所:江蘇省昆山市***小區*幢*室
2024年12月19日,本局收到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相檢刑行意〔2024〕155號),稱羅輝為獲取合作項目,在經營中多次向群勝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的個人實施財務賄賂,謀取交易機會,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其他企業合法權益,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危害,應對其違法行為予以懲戒。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啟動反不正當競爭調查。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于2025年1月3日予以立案。
經查:當事人負責東莞市卓駿潤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卓駿”)對群勝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群勝”)的潤滑油銷售業務。案發期間,當事人找到時任蘇州群勝五金加工科主任的伍劍,要求伍劍幫助推薦使用其潤滑油產品,伍劍則借機向蘇州群勝提出使用當事人銷售的潤滑油產品的建議,幫助當事人獲得了一定的競爭優勢,并促使其獲得了長期交易的機會;當事人則以好處費、借款等名義向伍劍進行行賄,2020年10月至2023年7月間,當事人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伍劍行賄共計111450元。當事人在向蘇州群勝銷售涉案潤滑油的過程中,實際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相檢刑行意〔2024〕155號)、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的《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相檢刑不訴〔2024〕243號)及附件材料、相城區檢察院移交的東莞卓駿提供的《關于羅輝情況說明函》、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的協助調查函回復函、對當事人所作詢問筆錄與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以及江蘇省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平臺系統查詢截圖等證據證明。
本局于2025年5月29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蘇園市監罰告〔2025〕00195號),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進行告知的同時,也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為謀取長期向蘇州群勝銷售潤滑油的交易機會及競爭優勢,賄賂時任蘇州群勝五金加工科主任的伍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之規定,構成了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賬冊;經查詢江蘇省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平臺,未發現當事人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故認定其系首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提供情況說明,主動承認存在商業賄賂的違法事實,同時陳述家庭生活存在壓力及現實困難,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故,對當事人所實施的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款100000元,因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不再沒收違法所得。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到蘇州工業園區建行全轄網點繳清上述款項。若使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收款人”欄填寫“蘇州工業園區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用途”欄填寫“繳納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