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市場監督管理不實信用承諾管理工作措施的意見
蘇市監規〔2023〕9號
2021年,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四省市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開展長三角市場監督管理信用承諾管理工作的意見》(蘇市監〔2021〕241號),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信用承諾管理工作提出了指導意見。2022年,《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信用提升行動助力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97號)進一步明確“建立完善信用承諾制度,推動構建承諾信息記錄公示、守諾情況核查、不實承諾處理、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的閉環管理體系”,為了有效發揮信用承諾制度對強化經營主體責任,推動形成誠信經營、守信踐諾良好氛圍的作用,現就持續落實《關于開展長三角市場監督管理信用承諾管理工作的意見》,加強對經營主體不實信用承諾管理相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握不實信用承諾行為的認定標準
經營主體作出承諾后,經核查發現或被舉報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不實信用承諾行為:
(一)不履行承諾內容,市場監管部門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后,逾期未改正的;
(二)作出虛假承諾,依法被撤銷許可證件或行政決定的。
二、記錄并公示承諾信用信息
經營主體作出信用承諾的信息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的審批機構、各專業領域監管機構在本條線信息化系統采集、記錄,并共享至江蘇省市場監管信用綜合管理系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入經營主體名下向社會公示。對于信息化系統不具備采集、記錄信用承諾信息條件的,可由省局審批機構、各專業領域監管機構制作統一的本領域經營主體信用承諾格式參考文本,由經營主體直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主公示承諾事項及承諾內容。
不實信用承諾信息由處理不實信用承諾失信行為的審批機構、各專業領域監管機構、執法辦案機構錄入本條線相應的信息化系統,并共享至江蘇省市場監管信用綜合管理系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化系統不具備錄入不實信用承諾信息條件的,由審批機構、各專業領域監管機構、執法辦案機構直接錄入江蘇省市場監管信用綜合管理系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不實信用承諾信息及修復結果信息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要求,不實信用承諾信息的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滿一年的,停止公示;對于作出虛假承諾的不實信用承諾信息,公示期為兩年。
三、不實信用承諾修復
(一)不實信用承諾修復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營主體可以申請不實信用承諾修復,提前停止公示:
1.不實信用承諾信息公示已滿六個月。其中屬于作出虛假承諾的不實信用承諾信息公示已滿一年;
2.已糾正違法失信行為,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
3.自不實信用承諾信息公示之日起,未再產生不實信用承諾信息;
4.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不實信用承諾失信經營主體在信用修復過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市場監管部門應撤銷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不實信用承諾信息公示期重新計算。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不實信用承諾修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工作流程與分工
1.申請。經營主體應當向認定不實信用承諾信息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信用修復申請書;
(2)守信承諾書;
(3)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4)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認定不實信用承諾的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機構負責受理當事人的不實信用承諾修復申請。
信用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核實。予以受理的,信用監管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江蘇省市場監管信用綜合管理系統告知審批機構、各專業領域監管機構、執法辦案機構受理意見,并將當事人申請材料交由相應的審批機構、各專業領域監管機構、執法辦案機構審核。相應的審批機構、各專業領域監管機構、執法辦案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就當事人是否符合修復條件進行審核,并于審核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在江蘇省市場監管信用綜合管理系統反饋審核意見。
4.作出決定。信用監管機構根據業務機構審核意見,于2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準予信用修復的審查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作出決定。
5.處理公示信息。準予信用修復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不實信用承諾信息。
不予信用修復的,由信用監管機構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不實信用承諾信息的應用
針對經營主體不實信用承諾違法行為性質、所產生的危害后果等不同情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不實信用承諾失信經營主體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對以承諾方式申請并獲得行政許可、行政事項決定后,被認定為不實信用承諾的,在不實信用承諾修復之前,不得再次以承諾方式申請行政許可、行政事項;
(二)與相關部門共享不實信用承諾信息,實施信用約束;
(三)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實施現場檢查;
(四)在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評比表彰中,作出相應限制。依相關規定撤銷已取得的榮譽;
(五)在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財政性資金補助、政府項目中,作出相應限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大力推廣信用承諾制度,將承諾和履約信息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承諾閉環監管工作是各級政府部門履職盡責的客觀需要,全省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按照《關于開展長三角市場監督管理信用承諾管理工作的意見》建立的機制、原則和本文件制訂的具體措施,嚴格抓好落實。
(二)加強溝通,統籌謀劃。信用承諾管理工作涉及市場監管部門多個內設機構,各部門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做好信息共享、職責銜接,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審批機構依據信用承諾進行審批后,要及時將審批信息推送至相關專業領域監管機構,并根據核查行政許可技術條件等業務需要,協助提供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專家庫名錄,以便其開展承諾核查、不實信用承諾認定等監管工作。
各專業領域監管機構負責承諾核查、不實信用承諾認定以及協助做好不實信用承諾信用修復工作,并對全省條線進行業務指導。
審批機構、各專業領域監管機構要針對信用承諾管理事項的不同特點,適時開展工作會商,逐項制訂加強審管銜接的具體操作規程。對于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綜合執法改革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行政許可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的工作銜接,確保不實信用承諾管理工作放得下、接得住,共同打造監管閉環。
(三)優化系統,技術支持。市場監管局審批機構、各專業領域監管機構、執法辦案機構要按照信用承諾管理工作需要,及時修改完善現有業務軟件系統,保證信用承諾管理的各個環節信息及時記載、共享和公示。
本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來源: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